本文作者:xfythy

二手车买卖协议书丢了,二手车买卖协议书丢了怎么补办

xfythy 今天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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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二手车购车合同丢了怎么办

1、法律分析:这种情况下,首先,可以去买车的4s店找存根,复印一份。其次,凭购车发票或交款收据去4s店找工作人员,重新签定一份购车合同。如果可以的话,最好将购车合同找回来。

二手车买卖协议书丢了,二手车买卖协议书丢了怎么补办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2、法律分析:汽车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方也会有一份留底的,买方可以到卖方处让卖方复印一份再加盖卖方的印象,具有同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当然,买方也可以凭购车发票找到卖方,让卖方补签一份买卖合同。

3、可以。汽车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方会留有一份留底的,可以到卖方处让卖方复印一份再加盖卖方的印章,这样具有同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4、可以。在购车后,签订的购车合同丢了,买方可以凭购车发票找到卖方,要求补办,也可以请求复印另一方保存的购车合同,并加盖印章或签字,具有同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5、法律主观:二手车没有交易合同,买主和车主一起到车管所签订协议,办理过户手续即可。

二手车交易发票掉了怎么办?

二手车交易发票如不慎遗失可补办:车主需要携带身份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到购买二手车的厂家,索取二手车交易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

【法律分析】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可以尝试联系卖家索要或到当时购车的4S店或车行进行询问,是否能够补开发票,卖家无法提供发票或车行无法补开发票,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咨询。

可以。发票丢了不影响卖车,卖车过户都要重开交易票的,购置新车时候的原始发票和过户没有关系。二手车是指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在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之前或在经济实用寿命期内服役,并仍可继续使用的机动车辆。

您好,在的,可以到交易的地方补开发票、(大多开的都是证明)须带的证件: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

我的车卖给别人却没过户,现在协议也丢了,又找不到买车人,我该怎么办...

1、如果车卖了,还没有过户口,人找不到了,你可以向交警部门申请车辆停驶。车辆停驶后,新车主开车出来,交警部门就会将其查扣,同时,也办理不了年审手续,这时,新车主就必须找你,然后你要求其过户就行了。

2、需要你持有车辆到车管所,提交身份证,车辆合格证,行驶证,等证件手续,才可以注销。《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七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

3、一,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具体的过户行为没有发生的,交易就不算完成,联系不到买车的的话,可以另寻合适的买主。

4、如果车卖了没过户,那车就还是原车主的,我们是可以进行销户的。

5、民事起诉书。主要证据材料目录及复印件。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法定代理人代为起诉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与原告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

6、一是查违章记录,如果有到交警队找处理违章的人;二是登报寻人启事或者交通台寻人;再就是等出了交通事故交警会找到他,和你一起解决交通。如果出了重特大交通事故,车主有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车卖了,对方不过户,协议还丢了怎么办

1、法律主观:车卖了没过户的销户方法:应该通知买主进行车辆 所有权转移 登记,否则对买主造成的不利后果,一般来说车辆买卖经交付则发生法律效力。机动车注销所需要的提交的材料有: 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行驶证。

2、可起诉处理,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3、这种情况属于机动车灭失,可以办理车辆注销登记。

卖了别人的二手车,出事故了,卖车协议丢了,有我的责任吗?

1、未过户的二手车在交易后出险,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依然是原车主,因此原车主应当承担车辆所造成的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在购买二手车时,双方应当签订购销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车辆过户手续。

2、汽车卖了没过户,签了协议,出了事先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超过限额的由卖方承担责任。

3、这是原来的侵权责任法,现在的民法典都有明确规定的。事故责任由买车人、车辆使用人承担责任。起诉你作为登记车主是正常的,毕竟受害人不知道车辆已经转让。将车辆买卖合同、收款凭证提交给法院,证明车辆已经买卖,就完事了。

4、车卖了但没有过户,如果出现了事故,要负连带责任的。

5、比如出售车辆的时候签订的合同协议对于车辆的过户时间没有限制,在未过户之前的车辆责任没有划分,这些都造成了整个交易中存在的“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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